╬ 神州团契 ╋

 找回密码
 注册 | 加入团契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诗歌版权

2012-1-6 15:58| 发布者: Q蛋| 查看: 1674| 评论: 0|原作者: 梁慧玲|来自: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摘要:   何谓版权?就是着作者或出版商,根据出版法而特别享有的权利。这权利是自动赋予的,创作一完成,有关作品即拥有版权。版权法的精神是自律、彼此尊重,叫人合法并合理地使用创作人的作品。其精义是保护创作人的心 ...

 

  何谓版权?就是着作者或出版商,根据出版法而特别享有的权利。这权利是自动赋予的,创作一完成,有关作品即拥有版权。版权法的精神是自律、彼此尊重,叫人合法并合理地使用创作人的作品。其精义是保护创作人的心血结晶,鼓励创作;其目的是保障创作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工价,同时也让其他人分享他们创作的成果。

  近代圣诗的作品如雨后春笋, 百花齐放,一首诗歌的版权,可以简单得不受版权法保障(public domain),诸如在一九二三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在不抵触法例下,可自由複印使用;但也可以複杂到歌词、翻译、音乐、编曲、附加高音等均要申请版权,这样,该诗歌可能要申请五种版权。

  《普天颂讚》新修订版所选用的诗歌大多是美国人或英国人创作的。美国版权法曾数度修改,一般而言,可有两种方法决定诗歌是否不受版权法保障。

  其一是创作人的生卒年。

  当无法知悉作品的出版日期, 举凡在一九七八年以前离世的作者或作曲家之继承人可拥有其作品版权五十年。按此推算,今年是二○○四年,那一九五五年以前离世的创作人之作品就不受版权法保障。

  而一九七八年以后离世的作者或作曲家之继承人可拥有其作品版权七十年。

  另外是作品的出版日期。

  凡在一九二三至一九七七年期间出版的作品,最多可拥有版权九十五年,而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出版的作品,则可拥有版权七十年。

  跟香港相彷,美、英的曲词版权 申请及收费制度由版权公司或出 版社自订。在申请过程中,最「甜」的是版权持有者应允我们所拟定的合约条款,甚或不收版税, 这样,作品得以顺利获允许使用。最「酸」的是版权持有者禁止我们使用其作品。最「苦」的是没有版权持有者的联络资料,即或联络得上,但版权持有者却没有回应,或是收取高昂的版税,又或者在版税以外再收附加费。最「辣」的是版权持有者—通常是版权公司— 坚 持所有衍生作品( d e r i v a t i v e works)包括中文译词、编曲及附加高音的版权均归属他们,理由是这些创作是由原作品(original works)引伸出来。

  然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职(UNESCO)早在一九七六年于内洛比(Nairobi)大会重申, 国际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已订定保障译者及翻译作品法则,且确认为表扬并尊重译者对文化之贡献,对译者权益的保障也不容忽视。再者,美国版权办公室(U.S. Copyright Office)消息通告版权法规定衍生作品是享有与原作品的权利。但事实上,保障译者权益法则的执行欠奉。这情况导致本来致力推动二十世纪圣诗作品的人遇到不少拦阻。就如部分《普天颂讚》新修订版本来计画收录的诗歌,因版权公司或出版社坚称所有译词及编曲均从属于原作品,故版权必须归他们所有。当然,若衍生作品跟原作品雷同或稍作增修,版权仍归属原作品是情有可原的,否则,译者及作曲家的心血就付诸流水了。再者,有些作品只蒐集不同出处的经文,或是将经文稍微改动,就视之为原作品,这委实于理不合。此乃上主国度的事工,惟人只以自身利益作依归,一切都变得枉然。

  与此同时,我们颂唱喜爱的诗歌,在感谢上主赐予创作人创意之馀,也要透过版税表达对创作人的欣赏及谢意。当代的诗集,不仅有版权声明,更有版权持有人的联络资料,加上现代的通讯科技,申请版权绝非难事。期盼我们相互勉励,共同履行上主的公平、公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神州团契 ╋(始于2006)

GMT+8, 2026-5-16 11:19 , Processed in 0.07485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